(2014)合刑执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韩守平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49号罪犯韩守平,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2008)厦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守平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守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