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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20号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陈建国2013年12月30日校对:份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法定代表人兰春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跃先,湖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建立,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入园路**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执行能力,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沅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建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建 国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朱   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