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