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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