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李金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24号罪犯李金刚,男,生于1990年7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5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