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成文与王万福申请民事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文,王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王成文,男,50岁。申请人王万福,男,43岁。申请人王成文、王万福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幸福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成文、王万福双方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丹棱县顺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争议地各占一半;2.宅基地各占一半;3以现埸划线为准。申请人王成文、王万福在达成协议后现埸履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成文、王万福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