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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生,农民。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5日生,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嫌弃原告家贫,不安心过日子,三天一走,两天一跑。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后,夫妻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未有结果。2012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2013年8月2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本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开庭当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亦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蓝田县档案馆结婚登记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法庭调查笔录,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已逾五年,至今未归,被告多方寻找,亦未有结果,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容源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