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周奉英与孙金奎、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奉英,孙金奎,姚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周奉英,女,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孙金奎,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姚美华,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奉英与被告孙金奎、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奉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奉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奉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昊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