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贾凡美、刘夫刚与刘夫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夫强,贾凡美,刘夫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夫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常青,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凡美,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宜利,邹城信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夫刚,农民,生前住邹城市凫山街道办事处梁岗村兴盛一巷8号,已去世。上诉人刘夫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夫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青,被上诉人贾凡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艳真审 判 员 宋汝庆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