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兴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丁兴池,孟峰,南京浦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车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055-8号。法定代表人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勇、张贝,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兴池,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龙华大酒店经理。原审被告孟峰,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审被告南京浦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政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车照,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南京浦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兴池、原审被告孟峰、南京浦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车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云义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