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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吴从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155号原告杨卫东,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铜陵。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铜陵郊区大通镇民主村。法定代表人查保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从友,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夏海涛。被告查保霞。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玉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树影。被告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牛,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年一,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春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戴玉金。被告刘兵,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铜陵。被告赵成牛。被告周年一。原告杨卫东与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查保霞,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春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谈春明;被告吴从友的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玉金、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牛、被告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查保霞、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周年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卫东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向我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查保霞与吴从友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查保霞立即归还欠款本金150万元及自2013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约定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判令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吴从友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时原告只借给我140万元,此后,我已分7次归还原告55.75万元。被告查保霞未作答辩。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提供担保是事实,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担保时没有写数额,担保数额是盖章后才写的。被告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一样。被告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戴玉金辩称与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一样。被告刘兵辩称与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一样。被告赵成牛辩称与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一样。被告周年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于2013年2月1日从原告杨卫东处借款150万元,约定月息2%,原告按照吴从友要求汇款140万元至吴从友指定的帐户,无证据证明原告支付吴从友现金10万元;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至庭审结束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未付。另查明,被告吴从友与查保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凭证,帐户明细清单,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因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吴从友辩称分7次支付他人55.75万元,是归还原告的借款,因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虽然有借条,他人的帐户明细清单,但不能证明原告支付吴从友现金10万元,故被告吴从友辩称只收到140万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从友与查保霞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查保霞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查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卫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40万元,月利率2%,自2013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认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吴从友、查保霞、铜陵市精诚纺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军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派瑞矿业有限公司、戴玉金、刘兵、赵成牛、周年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