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申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永龙、刘彩虹与刘建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永龙,刘彩虹,刘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龙,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宇,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彩虹,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霞,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娟,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王永龙、刘彩虹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永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