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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三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双文与赵庆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文,赵庆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934号原告刘双文。委托代理人许延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庆宪。原告刘双文与被告赵庆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福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双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庆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在2010年10月份通过朋友和被告相识,2011年8月被告说有工程,让原告也投资一部分资金,于是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投入了购买设备款77000元,另外还有办公用品的费用,但是办公用品和设备款都已经到位了,工程迟迟没有下来,原告找到被告询问,被告说该款被告已经自己占用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无奈被告只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27033元没有偿还,只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还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03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庆宪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27033元。被告赵庆宪未质证。被告赵庆宪未出示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合议庭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经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欠原告27033元,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出具欠据一张。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庆宪给付原告刘双文欠款270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邮寄费48元,由被告赵庆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刘双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