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春诉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春,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刘永春,男,生于1973年8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委托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董应怀,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刚,该公司开发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敏,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春诉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旭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