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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赤民一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东光、贾丽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124户牧民、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委员会、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科尔沁开发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东光;贾丽;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124户牧民;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委员会;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科尔沁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赤民一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东光。委托代理人胡宝龙,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丽。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124户牧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哈斯巴图。诉讼代表人满都拉。诉讼代表人萨仁通拉嘎。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委员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胡日查,系嘎查达。委托代理人刘国义,阿鲁科尔沁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科尔沁开发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负责人吴安东,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剑飞。委托代理人朱学明。上诉人李东光、贾丽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124户牧民(以下简称124户牧民)、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宝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浩力宝嘎查委员会)、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科尔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尔沁开发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东光、贾丽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东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宝龙,上诉人贾丽的委托代理人王中伟,被上诉人124户牧民的诉讼代表人哈斯巴图、满都拉、萨仁通拉嘎及其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被上诉人浩力宝嘎查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义,被上诉人科尔沁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剑飞、朱学明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凡林代理审判员  崔明明代理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