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新化邮政银行与刘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刘湘美,林扬君,曾胜华,伍亿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22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永红,该行资产部负责人。被告刘湘美,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扬君,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湘美之妻。被告曾胜华,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伍亿元,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刘湘美、林扬君、曾胜华、伍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湘美、林扬君、曾胜华、伍亿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人民陪审员 晏丹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