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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丽与吴赛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吴赛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陈丽,女,197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被告吴赛兰,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永清(系吴赛兰丈夫),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与被告吴赛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