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丽与吴赛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吴赛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陈丽,女,197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被告吴赛兰,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永清(系吴赛兰丈夫),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与被告吴赛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