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益与被告刘兴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益,刘兴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6号原告刘振益,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兴樟,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益与被告刘兴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益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