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朱劲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42010619721208081X。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负责人: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某,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武汉洛兹雄风服饰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各方当事人工作,各方当事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已得到全部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已得到全部受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已全部得到保护。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