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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守文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文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宽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守文,男,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8月5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守文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何守文将其在2006年以人民币20000元价格从他人购买的朝鲜籍妇女白某某,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守文以出卖为目的,将被害人白某某卖与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守文对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守文因儿子何某三十多岁仍然未婚便产生了从人贩子手给其买媳妇的想法。2006年冬天,被告人何守文经王某某(已死亡)介绍以20000元的价格从李某(具体身份不详)手中买来朝鲜籍妇女白某某,与其儿子何某共同生活。后因白某某不能生育,2010年,被告人何守文通过他人为何某介绍了对象,同年12月份,被告人何守文以13000元的价格将白某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甲子王某乙一起生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何守文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情况;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证字句证实了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何守文与王某签订协议将白某某卖与王某的内容;4、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死亡证明信证实李某的真实信息无法查实及王某某已死亡;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对被告人何守文拐卖妇女的事实进行了举报;6、被害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一名朝鲜的男子从鸭绿江偷渡到中国,并以3000元价格介绍给李某,后来李某将其介绍给被告人何守文,何守文给了李某20000元,开始与何某共同生活6年,因不能生育,被何守文以13000元价格卖与王某,并开始与王某甲子王某乙共同生活;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一天,王某给其打电话到王子荣家,让其在被告人何守文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上签字,以证明王某将13000元给了何守文;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的时候,其与王某提起过何守文家有个媳妇不想要了,可以给其儿子做媳妇;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丙与其父亲说过有个妇女叫白某某,后通过其父王某与何守文商定以13000元的价格将白某某卖与其共同生活;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何守文以20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手中买了朝鲜妇女白某某,因白某某不能生育,2010年12月,何守文以13000元的价格将白某某卖与王某;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通过他人介绍,其以13000元的价格与何守文商定将白某某卖与其儿子,并当日签订协议的经过;1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因其岁数大,其父何守文为其买了朝鲜籍妇女白某某作为媳妇,因白某某不能生育,其父何守文又为其介绍了对象,白某某在其妹子家居住期间,其父何守文以13000元的价格将白某某转与王某;13、被告人何守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何守文经王某某介绍以20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手中买来朝鲜籍妇女白某某作儿媳妇。后因白某某不能生育,2010年,被告人何守文通过他人为何某介绍了对象后以13000元的价格将白某某卖给王某作儿媳妇。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守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守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