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开仪、何玉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开仪,何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芗执审字第5号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庆涌。委托代理人王镇财,漳州市芗城区计生干部。被申请人胡开仪,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何玉梅,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以被申请人胡开仪、何玉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胡开仪、何玉梅作出了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3)第0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两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46000元。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3)第0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7月2日依法送达给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11日,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漳芗南人口征催字(2013)05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3)第0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3)第0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胡开仪、何玉梅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征收社会抚养费146000元。三、被申请人胡开仪、何玉梅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杨志忠审 判 员 黄东平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舒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