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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统明与谢贵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统明,谢贵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5号之一��请人周统明,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谢贵新,男,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系粤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周统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3年11月30日16时30分许,在塘厦镇田心路105路段,被申请人谢贵新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从蛟坪大道往塘龙路方向沿中央双实线往右第二车道行驶,遇停在同车道的粤S*****号小客车及准备进入该小客车的申请人周统明,在此过程中,粤B*****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与申请人周统明及粤S*****号小客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周统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3)第B01288F号,认定被申请人谢贵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周统明负事故次要责任。为了保障��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周统明特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贵新相应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40000元作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统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贵新相应价值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