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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和解,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