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盂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和解,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