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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某贷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贾某、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2栋及相关养鸡设备。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