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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立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敬诉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立行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李敬。2013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李敬的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撤销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敬要求公开解放路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相关信息的答复》,责令被告重新向李敬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敬起诉的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为县级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崔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