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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小飞与阚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飞,阚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肥东执字第01509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飞(又名陈晓飞),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阚卫红,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阚卫红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阚卫红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3)肥东执字第01509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小飞(又名陈晓飞),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八斗镇塅谈村五组。 被执行人:阚卫红,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阚集村永强五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阚卫红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阚卫红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