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飞,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同年8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7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晶晶、被告人周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飞采在淮北市市内各小区内,采取撬别、剪断防盗窗后翻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共计实施盗窃十八起,具体如下:1、2013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飞将淮北市相山区水墨丹青小区9号楼1107室的阁楼铝合金窗户护栏剪断后翻窗入室后,盗窃被害人孙某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软中华香烟两条、口子二十年窖一箱。经鉴定,被盗软中华香��价值1200元、口子二十年窖价值1668元。2、2013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水墨丹青12栋楼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306室,通过卫生间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刘某1家中,盗窃客厅内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元、医保卡等物。后被告人周飞将现金拿走,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在一楼楼梯口一婴儿车内。3、2013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24栋5单元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310室,通过卫生间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邓某家中,盗得放置在客厅内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4、2013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水墨丹青小区4栋的104室,用老虎钳将该住户卫生间的防盗窗剪断后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谭某家中,将被害人谭某及谭某妹妹的包盗走,包内共有现金6200余元。5��2013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小区11栋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402室,通过厨房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郭某1家中,盗得郭某1置放于鞋柜上男式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13000元。6、2013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水墨丹青小区5栋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504室,通过厨房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得张某放置该房屋客厅沙发上的中华香烟二条(软、硬各一条)后沿原路返回。后盗得的硬中华香烟被被告人周飞出售得款350元。经鉴定,被盗中华香烟价值1020元。7、2013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19栋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303室,通过厨房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刘某2家中,未盗得财物。8、2013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发现之旅���区16栋101室,用老虎钳将该住户厨房的防盗窗剪断后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沈某家中,盗得六年口子窖一箱、白色诺基亚523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六年口子窖价值930元、被盗白色诺基亚5233手机价值80元。9、2013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水墨丹青小区9号楼1107室,剪断防盗窗后翻窗入室进入该住户家中,盗得茅仙酒一瓶、高炉家酒白酒两瓶。经鉴定,被盗茅仙酒价值731元、高炉家酒白酒价值256元。10、201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91号大华新家园15幢2单元104室,用老虎钳将该住户阳台的防盗窗剪断后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冯某家中,盗得被害人冯某现金80元。11、2013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现代花园C6栋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202室,通过厨房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尹某��中,盗取索尼牌DCR-HC43E型DV机一部、佳能相机一部、现金400元。后相机被其丢弃,DV机被其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索尼牌DCR-HC43E型DV机价值450元。12、2013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小区12栋108室,撬别厨房的防盗窗后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秦某家中,盗得棕黑色华硕X43E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该电脑被其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华硕X43E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201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飞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户盗窃,未盗窃到财物。13、2013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18栋101室,将该住户厨房的防盗窗剪断后翻窗入室,盗得被害人田某家现金1100元。14、2013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沿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四海绿洲花园A3栋的下水管道攀爬至该栋201室,剪断厨��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陆某家中,盗得现金3000余元。15、2013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5号华佳梅苑小区28幢二单元104室,剪断厨房的窗户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化某家中,未盗得财物。16、2013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发现之旅小区14栋106室,撬别厨房的窗户后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得现金1700元。17、2013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飞溜至淮北市相山区发现之旅小区4栋104室,撬别厨房的窗户后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刘某3家中,盗得现金200余元,医保卡一张(内有2000元余额)。综上,被告人周飞入户盗窃十八起,未遂二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5585元。另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害人秦某家人领回被盗华硕X43E笔记本电脑一台;同年9月27日马某2代其弟弟领回被盗茅台茅仙酒一瓶、被害人尹某领回被盗索尼牌DCR-HC43E型DV机一台。被告人周飞于2013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孙某、刘某1、邓某、谭某、郭某2、张某、刘某2、沈某、冯某、尹某、秦某、田某、陆某、化某、李某、刘某3的陈述,证人邵某、尤某、吴某、马某1、马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且被告人周飞系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数额打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依法应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持。被告人周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飞对被害人的被盗财物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周飞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剑代理审判员 李兴召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