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云与张亚明、张亚萍、张亚芝、张亚花、张亚利、张亚新等六被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云,张亚明,张亚萍,张亚芝,张亚花,张亚利,张亚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淑云,女,汉族,1937年8月7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明,男,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杨子云,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亚萍,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亚芝,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张亚花,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亚利,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冬,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县。被告:张亚新,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委托代理人:张子云,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云与张亚明、张亚萍、张亚芝、张亚花、张亚利、张亚新等六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淑云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