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阿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少民与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仪淑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民,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仪淑军,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少民。被告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仪淑军。被告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献东诉被告山东世茂国际我就有限公司、仪淑军、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昌乐县宝昌路3087号6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房权证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广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