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前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薛梅生与薛国明,薛国平,薛燕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薛X明,薛X平,薛X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薛XX,男被告薛X明,男被告薛X平,男被告薛X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薛X明、薛X平、薛X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X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薛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羿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