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水群与涉县昭义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水群,涉县昭义水电站,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马水群,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呈祥小区。被执行人涉县昭义水电站。法定代表人郭食堂,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法定代表人郭食堂,系该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涉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涉县昭义水电站、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在涉县供电公司有售电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涉县昭义水电站、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在涉县供电公司的售电收入叁拾万元至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永安信用社;账号:03927201150227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