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城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士志与李小练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士志,李小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城民申字第5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士志(曾用名付卫星)。委托代理人车富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练。委托代理人林强,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士志与李小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洮平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付士志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付士志向我院申请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自己与李小练不熟悉,根本没给李小练出据过欠条。刘丽影仿造申请人笔体伪造欠条,一二审判决采信欠条错误。2、鉴定报告中鉴定过程记载“检材2”与“样本2”有明显二处差异;鉴定意见也证明欠条签字不是申请人书写。一二审即不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又不同意重新鉴定即下判决程序错误。应认定欠条签名不是申请人书写,驳回李小练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东元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