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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姜根荣与吕敏、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根荣,吕敏,朱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根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根荣与被上诉人吕敏、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姜根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根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