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姚老奶与贺自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43号原告姚某某,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玉武,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晓东,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萍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武,被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4月在圳上民政所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小孩叫贺晨辉。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且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毒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2011年2月,被告无故在佛山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遍体鳞伤,而被告却不闻不问,自此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具状前来,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贺秦辉由原告抚养;3、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基本情况。2、被告户籍资料。以证明其基本情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贺某某与姚某某于2004年4月2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新化县圳上镇懂易村民委员会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男孩贺晨辉。���告贺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贺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真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现原告提出离婚,是因其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且生育了小孩,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贺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陈辉翔证词。2、陈代荣证词。3、贺荣华证词。4、杨德芹证词。证据1、2、3、4,以证明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共同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很好,被告根本没有殴打原告。5、被告代理人对方月槐的调查笔录。6、被告代理人对贺资源的调查笔录。7、被告代理人对贺丁后的调查笔录。证据5、6、7,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起诉离婚是因原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行为。原告姚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4,来源不合法,没有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无法确定真实性;证据5、6、7,其中证实原、被告结婚时间等无异议,但证言带有观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原告姚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贺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贺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7,均系证人证言,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于2003年农历六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4年4月2日在新化县圳上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9日生男孩贺晨辉,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可,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2月原告擅自外出,双方自此分居生活。2013年11月13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承认2011年12月外出后,与他人生育了一个男孩,但其已不知小孩下落;被告坚���要求和好夫妻关系,并表示对原告与他人生育小孩的行为予以谅解。原、被告婚后未置办共同财产,被告陈述欠有共同债务16000元,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小孩,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虽偶尔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目前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注意沟通,以诚相待,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