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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行非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经贸杨冬英非诉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经贤,杨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武行非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645430-2,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郡,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刘经贤,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冬英,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农民。系刘经贤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5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3年]第5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3年]第5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经贤与杨冬英夫妇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武计生征字(2013年]第5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刘经贤征收社会抚养费8950元、对杨冬英征收社会抚养费895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由于刘经贤和杨冬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催告仍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计生征字(2013年]第5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经贤和杨冬英各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吴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