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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仙勇与屈道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勇,屈道下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陈仙勇。委托代理人:高美娟。被告:屈道下。原告陈仙勇为与被告屈道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仙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0元,由原告陈仙勇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