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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秋华诉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汨罗市XXXXXX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汨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徐某某,��,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XXXXXXXX。被告汨罗市XXXXXX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伟宏,系公司经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汨罗市XX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审判长  邹满意审判员  杨宗辉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