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秋华诉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汨罗市XXXXXX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汨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徐某某,��,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XXXXXXXX。被告汨罗市XXXXXX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伟宏,系公司经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汨罗市XX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审判长 邹满意审判员 杨宗辉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