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夏月明、郎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夏月明,郎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张立华。被告:夏月明。被告:郎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诉被告夏月明、郎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华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