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35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金葵花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金葵花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主送领导批示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3.12.30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35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珠海金葵花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香路274号第12层1202房法定代表人:罗妙燕,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秋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金葵花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珠香法执字第35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12200平方米地块[土地使用证号:国(2009)310289)。本院于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12200平方米地块[土地使用证号:国(2009)31028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敏审判员陈强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郑林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