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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于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罗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883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向被告出售网络游戏点卡产品,被告欠原告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兰的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故本案应由肇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昌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认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兰的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故本案应由肇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