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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严琴与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琴,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严琴。委托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毅,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严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被申请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塔山区域的海西(宁化)客家美食文化城价值300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严琴已向本院提供福建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闽北经济开发区嘉禾大道东侧D-07-07地块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即地下室(建筑面积10234.95平方米)、万晟星城二区12号楼(建筑面积528.04平方米)、万晟星城二区16号楼(建筑面积1973.36平方米),以及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闽北经济开发区嘉禾大道东侧D-07-07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潭产业国用(00005)号)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塔山区域的海西(宁化)客家美食文化城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房产的产权。二、冻结担保人福建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闽北经济开发区嘉禾大道东侧D-07-07地块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即地下室(建筑面积10234.95平方米)、万晟星城二区12号楼(建筑面积528.04平方米)、万晟星城二区16号楼(建筑面积1973.36平方米),以及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闽北经济开发区嘉禾大道东侧D-07-07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潭产业国用(00005)号),上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售、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妙霞审判员  柯丹华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萍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