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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肖德芬与田胜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芬,田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肖德芬被执行人田胜兰申请执行人肖德芬与被执行人田胜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德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胜兰赔偿2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田胜兰的工资收入每月1600元(至付清之日止),经向申请人肖德芬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肖德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肖德芬本次申请执行赔偿费28000元。被执行人田胜兰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肖德芬28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肖德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