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汪海潮与赵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赵云霞;汪海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小林,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霞,男,汉族,1951年3月7日生,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严益华,镇江新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潮(又名汪海朝),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生,丹阳市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8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