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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华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颖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颖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华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孔光(WONGHONGKIO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晓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洁,该公司员工。被告许颖昭,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颖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