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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3桃执字第132号成学军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学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成学军,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号。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矿山机械厂家属区*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成学军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桃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学军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1936元。被执行人张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张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学军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成学军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杨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 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