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周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