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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赵云兰诉翟运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兰,翟运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赵元兰。被告翟运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兰与被告翟运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