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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叶雪梅与吴锦通、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叶雪梅,女,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锦通,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被申请人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锦通。本院在审理(2013)榕民初字第1345号申请人叶雪梅诉被申请人吴锦通、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雪梅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锦通、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祁敏英、陈振南、潘宝玉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祁敏英名下的房产;二、查封陈振南名下的房产;三、查封陈振南、潘宝玉名下的房产;四、冻结被申请人吴锦通、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若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