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韩双成与余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成,余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韩双成,居民。被告余卫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双成诉被告余卫东民间借贷及追偿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余卫东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小轿车予以扣押或冻结处分权,并由熊军琴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余卫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熊军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吉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