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民一申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四川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文素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文素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民一申字第009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法定代表人刘富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素芬,女,生于1966年11月11,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成祥,系文素芬之夫。四川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文素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马彦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