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卢某某、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卢某某,杨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杨某甲,女,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卢某某、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长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