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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卢某某、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卢某某,杨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杨某甲,女,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卢某某、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长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刘伟